“楼上是家公共厕所,你说我心里能舒服吗?你必须赔偿相关损失。”
“你不舒服这完全是心理感受,按照你的说法,要把厕所改装成放钱的金库,你心里才会高兴?”
7月24日上午,一起因厕所引发的相邻纠纷案件在长沙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将自有产权的房屋改成楼层公共厕所,是否构成对相邻关系人的侵权,这是一个连物权法里都没有明确条例的古怪案件。这个公共厕所需不需要拆,双方都要求法庭有个结果。
“把一盆污秽之物放在你面前,你还能吃得下饭吗?同样的道理,我的当事人住在公厕下面,你说他能不恶心吗?”市民向某的代理人、律师刘江国对记者说。
2005年,向某在长沙芙蓉路某国际大厦24楼买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2007年,他突然发现,自己楼上的那套房子改装成了一个公共厕所。频繁的冲水声,让他每次感觉恶心欲吐。向某上楼了解情况后才得知,楼上整体租给了某公司,而该公司又将这套房改成了厕所。在此前后,向某的房子也出现了渗漏。“这是因为他们改装造成的。”
想到要住在厕所下面,向某心里很不爽,他找到该套房子的主人、承租方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希望解决此事。
不久后,向某收到物业公司的回函。物业称,由于楼上房主是在其产权范围内实施的改造,他们无权干涉。
向某和承租方多次发生冲突。但事情一直没有解决。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某委托律师刘江国将楼上房主、租赁公司和物业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租赁公司拆除改装的公共卫生间设施,恢复原设计用房,赔偿其因漏水引起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3万元;房东以及物管要承担连带责任。而该公司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向某赔偿冲突期间其敲坏的卫生间设施。
房改厕,是否有悖法律规定
房屋改装成厕所,是否有悖法律规定,成为庭辩焦点。
原告代理人称,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建筑规范》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餐厅的上层。”而被告某公司将起居室擅自改为公共卫生间,违反规定,存在过错,且造成房屋渗漏,恶化了原告的生活环境,对原告的心理造成了实际的伤害,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和经济利益,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原房主拒不纠正,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很好地督促改正,也应负连带责任。
对于原告的说法,被告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向某的房屋不是起居室,而是办公室,因此本案与建设部的住宅建筑规范没有相关性。除此之外,“请问哪条法律规定,房屋不能该装成厕所?”
被告某物业公司表示,“业主的房屋,有自有产权,他的改造我们无权干涉。”
将房屋转租的房主则称,改装行为与她没有关系,不应负连带责任。
因时间原因,庭辩将改日再次展开,法庭将再次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