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候选人从“纸上”走到选民面前,接受选民“面试”——这是去年江苏省修订后的《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提出的新要求。据悉,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要求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这在全国还是首次(据11月14日《人民日报》)。
按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人大代表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同时接受选民的监督,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应该是非常密切的。选举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但实践证明,这种所谓的“介绍”,并不能满足选民知情权的需要。因为在各级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往往由选举组织者以“书面”的形式“介绍”,候选人是否真正具备人大代表所必须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选民们无从知晓。很多选民是在与候选人无缘谋面的情况下,就投下了自己“神圣的一票”。比如,已被判处死刑的沈阳“黑道霸主”刘涌,就曾“当选”过沈阳市人大代表。刘涌多次违法犯罪,曾受到过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通过某些人的“暗箱操作”,在代表候选人的登记表上,他被描述为“将一个商场发展成一个企业集团,安置就业人员300多人,为振兴和平区经济作出很大贡献……思想先进,作风正派,具备人民代表资格”的“正人君子”。正是凭着这份充满溢美之词的“书面材料”,刘涌才得以“高票当选”。
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制度之一,“选举”必须保障选民的自由意志,而选民的这种“自由意志”,也要建立在选民对候选人充分了解——包括“见面”的基础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该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各项职责。每位人大代表的肩头,都承担着沉甸甸的责任。但是,如果代表候选人缺乏与选民“面对面”交流的机制,没有经过“选举”的真正历练,与选民“素未谋面”或“相见不相识”,难以形成“人民选我当代表”的“责任意识”,反倒会让人认为人大代表这个职务是个“荣誉”,当选后也会缺乏履职的主动性。
在选举法中,还有“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的规定。江苏省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强化和细化:在选举日前,选举委员会应运用多种形式,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见面会、安排走访选民等形式,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每个选区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代表候选人在与选民见面时,应当向选民如实介绍个人的基本情况和当选代表后的打算,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通过地方立法,让人大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成“硬性要求”,无疑是切实保障广大选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新尝试。我们相信,通过选民的“面试”关,会选举出更多履职热情高、履职能力强、民众拥护的代表来,也必将会激发更多的公民积极参政的热情,增加民众对民主政治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