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诧往往因为曾经的熟视无睹而更加强烈。同样一起侵权行为,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这个被全国各地执行了许多年的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做法,因一年前重庆市发生的一起车祸,才引起人们的关注,并遭到广泛质疑。在那起事故中,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3名花季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该新闻经媒体报道后,人们才猛然发现自己身边竟有着如此荒谬的法规,而长期以来,人们似乎从未想过,它不仅不人道,更严重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
现在,我们又迎来了这样一个“梦醒时分”——同样是见义勇为,同样是救人身亡,遇难者却由于地域不同、情节壮烈与否、英雄事迹被媒体称颂与否等因素,在表彰时存在着“级别待遇的差异”。见义勇为好少年卢亚飞因救人而牺牲,共青团宁陵县委等单位号召向他学习,但他所获得的无论是荣誉奖励还是物质奖励,却和其他见义勇为者有着明显的“级差”。卢亚飞的姐姐卢桂华女士因此建议:由省级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者复核后实行统一表彰,以实现“同命同彰”。(详见今日本报A18版)请看最近的两则相关消息:《广州提高见义勇为奖金牺牲者最高奖励金30万元》、《东莞立法奖励见义勇为烈士最高可获40万元抚恤金》,在此我们发现同样一个省份,各地市对于见义勇为所做出的奖励也不尽相同,为什么?恐怕是跟当地政府的财政状况有关。可让人尴尬的是,无论地方经济有什么差别,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那条生命却同样是宝贵的。现在,同样一条生命在甲地牺牲和在乙地牺牲,所得到的报答竟有天壤之别,这无疑是对逝者生命的极大不公平。
这还不算,同样一条生命因见义勇为而逝,所得的补偿还跟其“壮烈”程度和所受媒体的关注度成正比,这更是让人哭笑不得。作为公众,由于视野有限,在多数情况下,我们也是更关注那被媒体报道过的勇者,而媒体由于种种原因,也不可能将所有类似事件一一报道,但政府有关部门岂能也根据这些来判定一条生命的价值?他们应该也必须因勇士之“义”而一视同仁,应该也必须因义士之“勇”而给予同样的补偿。否则,我们就等于在见义勇为问题上复制了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的做法,就等于消解了见义勇为里的那个“义”字。生命无贵贱,生命之“义”更无大小尊卑!
严格来说,“同命同彰”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同一标准。但就现实而言,如此做法或许还有一定难度,但卢桂华女士建议由省级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者复核后实行统一表彰,我觉得则是完全可以做到,也应该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