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之际,“年底双薪”成了备受劳动者关注的热点话题。记者日前采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税务部门,了解到关于“年底双薪”的两条权威信息:不强制支付,也不同于“年终奖”。
也许我们无从考证或无需考证“年底双薪”的由来,尽管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目前,“年底双薪”已经成为一些企业通行的“惯例”。
随着相关劳动法律的健全,尤其是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很多刚性的法定义务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得以“确立”。比如,《劳动合同法》强化了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义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笔者认为,在强化企业刚性法律义务或法定义务的同时,给予企业一定弹性的、非法定的义务亦很必要。众所周知,时下的劳资双方关系依然有些“紧张”。明确双方的法定义务,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缓冲”,可以为融洽劳资关系助力。
然而,仅仅依赖于法律的刚性规定显然是不够的。一方面缘于法律的健全是渐进的,即使是刚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也不是融洽劳资关系、保护双方权益的唯一“法宝”,更何况“规避”法律义务的招数已在一部分企业显现。另一方面,缘于“法律不是万能的”,来自法律之外的那些“惯例”往往发挥出意想不到的效果。
如果说法律的约束与制衡起到了“刚性”的作用的话,那么一些通行的做法与“惯例”,则是可以利用的“柔性”资源。当然,我们要区分通行的做法与“惯例”是否有利于劳资双方关系的融洽,是否体现出公平与公正,是否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尤其是防止少数企业借“惯例”之名行损害员工利益之实。
因此,需要利用好和发挥好现行企业“惯例”,让这些“惯例”成为维护员工权益的又一股新力量。同时,也可以让企业“惯例”中的一部分在运行一段时间后,“上升”到法律规定或法定义务。正如报道中专家所称的那样,“只要符合两种情况,就应视作‘义务’。”即只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在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表述,那么,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或规章承诺,“年底双薪”给付的具体额度则应依照约定或规定的内容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