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省丰城市,一场旧城改造拆迁中,许多与被拆迁人有亲属关系的公职人员被告知: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说服其亲属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否则将被采取组织措施”。在这场拆迁补偿与市场价格悬殊的拆迁中,有人被停职,有人被威胁停发工资,连一些低保户都被告知,如不配合将被停发最低生活保障(《中国青年报》1月10日)。
丰城市这起事件,很容易让我们想起前几年发生在嘉禾的强行拆迁事件,当年嘉禾搞“四包两停”,让160多名公职人员受到牵连;打出“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就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暴露出滥用权力的穷凶极恶。
如今,嘉禾这一事件的当事官员受到追究,去年颁布的物权法也宣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原以为,各级官员总该多少有些长进,而物权法的出台,也会给我们公民的私产提供一份坚实的保障。然而,丰城市权力滥用的魔爪江湖再现,让我们不免有一种梦想破灭的感觉。
首先,物权法规定对于公民私产再完备,它也只能针对那些直接侵犯公民私产的公务行为本身,它对于官员利用权力压制公务员做工作、搞株连的“声东击西”,迂回侵犯公民私产的行为却鞭长莫及,它无法约束官员对其下属的违法行为。
更为重要的是,就是直接侵犯了物权法所保障的拆迁户的基本权利,物权法又能怎么样?丰城市民邵国荣的店铺的补偿价格只有每平方米5600元,而就在离他的店面100米左右的马路对面,一个名叫丰邑中央的房地产项目的商铺售价为每平方米20408元。但是,邵国荣能依靠物权法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吗?他只能坐在一楼自己的店铺,任凭在他头顶上的拆迁工人抡锤一次次地砸向建筑物,只能做出“一家五口全部住进店里,与店面共存亡”的悲壮决定。
究其原因,物权法不过是写在纸面上,它并没有长手和脚,不能自动地制止违法的滥用权力的行为,不能自动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它有赖于人大等权力机关对于滥用权力的行为制止,有赖于司法机关严格适用它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但这一切在“绝对的权力”面前,只能是一场空谈。
在我看来,十部物权法也抵不过一个绝对权力。这个绝对权力,就是地方政府掌握的可能控制行政、司法等各种权力的权力。近年来,各地不断曝光出来的“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案等一系列县太爷打击报复舆论批评的案件,绝非偶然,其根源就在于这个绝对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