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比较赞同一些专家、学者的说法,小产权房就是无产权房,在建设过程中没有经过批准手续,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局长樊志全昨日再次重申了对小产权房的态度(4月15日《北京商报》)。
近几年来,政府部门三令五申,仍旧不能阻止各地小产权房的开发势头,小产权房的争议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在北京的宋庄“画家村”,自去年7月画家李玉兰败诉,法院判决其与农民签署的合同无效后,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办公厅等多个部门曾表态或发文,要求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所谓的“小产权房”;在今年两会期间,针对小产权房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表示,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但是,专家、学者呼吁给予小产权房合法地位的声音,也一直没有停息。同样是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常委蔡继明提交提案,建议妥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他认为,“处置小产权房不应一刀切,对于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村民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在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费用之后,应当给予相应的正式产权”。
尽管政府部门一再表态,称小产权房“不会受到法律保护”,但从现实层面上看,当前各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远远超出了普通市民的收入水平。与此同时,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却始终无法满足这些住房需求,因此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潜在的购买群。小产权房的低廉价格,与各大城市连番上涨的高房价形成强烈反差,不由得人不心动,类似画家村的“擦边球”,也才因此生生不息。
另一方面,农地、农房不能入市,导致其市场价格被严重低估,广大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小产权房合法化不仅有利于城市居民,更是广大农民的福音。其积极效应,恰如学者童大焕先生所言:解决了农房、农地的现代产权制度,地方政府违法征地、小产权房、城市高房价、被征地农民“三无化”(无业、无保障、无地)问题以及城市边远地区农村凋敝化、农民原子化问题,均可迎刃而解。
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从现行法律来说当然无可厚非,但是,应该看到,小产权房的出现和发展均有其现实合理性。从社会发展的进程来看,改革过程中“合理不合法”的事情,绝非一件两件,因为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的。但是,法律不能总是长久地滞后于现实,如是只会成为社会进步的障碍。当小产权房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被提出来后,依据“现实倒逼法律”的规则,愚以为,是到了对法律作出修改的时候了。
因此在笔者看来,在法律未作出修改的时候,当然可以对小产权房进行“依法规范”,“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同时也要重视法律的调整问题,在现实的矛盾面前,法律不能故步自封,更不可能回避,应该给小产权房一个“破茧化蝶”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