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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都市报》昨日报道:香港港岛区补选候选人、前特区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陈太)12年前被爆出其名下的玫瑰新邨物业获“十成按揭”,后因陈太声称她是以两个物业作抵押购楼,此后按揭事件便不了了之。如今,这宗12年前的“悬案”被港媒爆出新的证据,指陈太按揭事件存在刻意误导并隐瞒公众之嫌。
不得不佩服香港廉署不放过任何腐败蛛丝马迹的敬业精神,在媒体爆出新证据的同时,廉署就已开始着手调查取证,这也表明廉署已经对事件正式立案调查。相信在香港廉署的“零容忍”之下,12年前的玫瑰新邨物业是否获得“十成按揭”以及陈太在按揭事件上是否存在刻意误导并隐瞒公众的嫌疑,不难水落石出。
一桩12年前的“悬案”拖到现在,恐怕证明的是,无论多么严密的腐败监控网,都无法做到“天网恢恢,不疏不漏”。政务司司长,在香港的官员序列中,可谓是数一数二的官员,按理说,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总是敢于较真的议员、无处不在的媒体记者以及廉署对腐败的高度敏感性,早已织就了反腐的“天罗地网”。可就是在这样“天罗地网”的布控之下,“悬案”或者“漏网之鱼”依然存在,说明再严格的制度也无法做到尽善尽美。
不过,制度可以有缺憾,但反腐却应“零容忍”。香港廉署恰恰就是通过“零容忍”来弥补制度上哪怕是最微弱的缺憾。事实上,就这一案件而言,与其说反腐制度上存在着漏洞,倒不如说当事人的行为“腐败系数”相当低。虽然香港的按揭制度有7成上限的明文规定,但当事人的“十成按揭”,至多是通过自己的职权为自己降低了有限的经济风险,而其本人并没有借此贪污、受贿,甚至也没有对其他按揭人带来任何经济损失,所以说,这样的“腐败行为”,即便被查证属实,顶多算是无害社会和他人的“炫耀性违法”。
但即便是这样的“炫耀行为”没有给利益最相关的银行带来任何金融风险,也是为廉署所不能容忍的。因为,不管有没有实际损害,“违法行为”的本质就是违反法律规定,而对规则的践踏其实意味着官员可以享有一定程度的特权,不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如“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那样,任何细微的炫耀性特权,保不准就是更为严重的腐败现象出现的苗头,因为这是人性的必然弱点,不受节制的特权必然会变本加厉,而不是见好就收。这其实也就是香港廉署对腐败采取“零容忍”的关键之所在。
其实香港廉署在反腐上这种“零容忍”,对于我们反腐制度的建构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既然对腐败的“零容忍”都无法避免腐败的滋生,那么以种种技术上、制度上甚至观念上的借口为由,对腐败进行“N容忍”,无疑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腐败的纵容。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就曾起草《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可就是这样一个反腐最基础的财产申报制度,却因为保护官员隐私权、无形财产难以评估等权利性或者技术性原因而付之阙如。
12年追踪腐败,对官员“疑似腐败”的“零容忍”,与29年公众不断呼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却迟迟不能出台的“常容忍”,在形成鲜明对比的同时,说明的是一个最浅显的道理,“零容忍”虽然不足以确保杜绝腐败,但不时以制度存在缺憾为由“常容忍”却完全可以让腐败成为一种潜规则。就像腐败的泛滥遵循同样的道理和逻辑那样,反腐也同样是一种普适性的技术和理念问题,在行动上没有对腐败的“零容忍”,哪怕再多再严苛的制度,都会嬗变成对腐败行为的“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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