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负责人若再对技术创新不“上心”,将很有可能在业绩考核中“落马”;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即使不能完成也不影响项目结题,政策倡导“宽容失败”……被称为中国各项科技事业发展“基本法”的《科技进步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今天,省委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宣传贯彻这部修订后的法规,省领导肖雅瑜、郭开朗出席会议并讲话。
财政设基金贴息担保
从我省情况看,目前一大部分企业还没有真正发挥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仍存在着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生产经营、轻研发投入。企业有创新基础无创新动力,成果专利多但企业产出少,科技人才多但服务在企业的少等一系列问题。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特别增加了“企业技术进步”专章,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科技进步中的责任,通过制度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其中规定,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也将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税收方面,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的企业、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均可享受税收优惠。
知识产权可授予承担者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每年有数万项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问世,权利与义务、权限与职责不清的状况,影响了承担这类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将其产业化的积极性。新规明确了财政性资金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突破。
知识产权归谁所有?法规明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全部授予承担者。
政府优先采购创新产品
法规还参考了美国、欧盟等做法,对自主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相同或相近的条件下,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