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上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支出水平、就业状况与就业人口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及2008年居民消费品价格水平预测,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08年至2009年度我市城区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65元/月,小时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四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元/小时。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此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0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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